【研究阐释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竹志奇:完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机制,在高质量发展中逐步化解地方债务风险

作者: 时间:2024-09-13 点击数:

2024年7月18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进一步深化我国财税体制改革作出了具体部署。关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决定》提出了以下改革举措:“合理扩大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适当扩大用作资本金的领域、规模、比例。完善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建立全口径地方债务监测监管体系和防范化解隐性债务风险长效机制,加快地方融资平台改革转型。”这些举措一方面增强了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的灵活性,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更有力的融资支持;另一方面,着力健全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体系,维护经济安全,充分体现了发展与安全统筹兼顾的战略考量。

近年来,地方债务风险备受各界关注,虽然风险总体可控,但仍然存在局部的风险隐患。目前,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实施的一揽子化债方案已经取得初步成效,守住了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历史经验和国际经验均表明,发展是解决债务问题的根本途径,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需更加有效地统筹发展与安全,加快建立适应高质量发展的政府债务管理机制,实现两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和双向促进,从而在高质量发展中逐步化解地方债务风险。在此过程中,需注意以下三方面:


1.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需“短长结合”


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既要解决当前的短期债务风险,守住风险底线,也要着眼于长效机制建设,从根本上控制债务风险。解决短期债务问题的方法不能以牺牲长期经济发展和财政可持续性为代价。同时,考虑到代际公平,债务问题的解决也不应过度拖延,需在合理的时间框架内完成。总体上,短期措施要为长期机制建设创造条件,长期机制要能够有效应对短期问题。目前,我国经济面临较大的短期压力,应进一步放宽地方政府在规范渠道的融资限制,营造良好的融资环境,降低融资成本,避免债务风险的进一步累积。同时,必须建立严密的监管体系,有效遏制违法违规举债行为,防范出现“新风险”。从长期来看,还应加快财税体制改革,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提升地方自主财力,拓展地方税源,适当扩大地方税收管理权限,从根本上增强地方财政的可持续性,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2. 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需“因地制宜”


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和财政状况存在显著差异,解决债务问题不能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在防范和化解地方债务风险时,需要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当地特点的策略,优化债务治理的区域分工,实现因地制宜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对于经济基础较好的经济大省,由于其具备较强的经济实力和丰富的财政资源,在化解债务风险中应承担更多责任。同时,这些省份应在使用债务资金推动高质量发展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在经济稳定恢复过程中履行经济大省应有的责任。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防范债务风险是首要任务,应着力加强对其中高负债省份的债务监管措施,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同时,考虑到这些省份的经济基础薄弱,中央可以给予适当的财税政策支持,帮助其尽早完成防范和化解地方债务风险的任务,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3. 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需“盘活存量”


长期以来,地方政府举债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积累了大量优质底层资产。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可以通过公开市场发行证券,将不动产的持有和经营收益分配给投资者,可以成为地方政府盘活存量资产、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的有效手段。当基础设施等不动产通过REITs进行证券化后,资产的流动性和变现能力显著提升,地方政府因此能够获得用于新投资或偿还债务的资金。此外,这一过程还有助于推动融资平台公司向市场化运营转型,提高资产的运营效率和收益率,满足REITs发行的要求,增强市场活力。与此同时,为建立成熟的REITs市场体系,需要进一步规范REITs项目的发行条件,确保项目权属清晰;合理控制项目规模和收益,优先支持能够带来稳定现金流的项目;完善相关法规、交易规则和税收政策,以吸引更多投资者参与。此外,在实施过程中,还要特别注意甄别和处理地方政府的隐性债务问题,避免REITs的发行导致新增隐性债务。


(作者:竹志奇,天津财经大学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财政系党支部书记、系主任)

本文部分内容为作者接受《南方都市报》采访使用的观点,2024年4月13日A10-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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