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细则

作者: 时间:2021-08-30 点击数:

为做好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推荐工作,根据教育部印发的相关文件及《天津财经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和《天津财经大学2022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推荐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方案》,学院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领导机构

学院成立由7人组成的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学院工作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院长担任,成员包括分管本科生教学、研究生教学、学生工作、纪检工作的学院领导和研究生导师代表。工作小组按照学校统一安排,具体负责学院推免工作的实施,并承担关于申请推免生特殊学术专长、国内权威科研竞赛的答辩、审核鉴定等相关工作。

学院工作小组同时履行学院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学术专长专家审核小组(以下简称学院专家审核小组)工作职责。

二、推荐原则

推免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于推免生的遴选、奖励加分和成绩计算等均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推荐人选必须为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2022届应届毕业生。

三、学院推荐程序

1.学院工作小组经集体讨论,研究制定年度推免生遴选工作实施细则,经学院党委同意后报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公示后实施。

2.学院召开工作部署会,向学院全体应届本科毕业生宣讲政策、办法、程序、时间安排等,并将学院的推免生遴选工作实施细则在学院网站公布。

3.符合推免生基本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向学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对申请学生的基本条件进行审核。

5.学院专家审核小组对申请学生的特殊学术专长进行审核认定。

6.学院工作小组对审核通过的学生按专业进行综合成绩排名,并将申请学生的综合成绩排名在本学院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不得修改,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3个工作日。

7.学院为学生提供咨询、申诉渠道,公示期如有异议,学生可填写《天津财经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复议申请表》向学院推免工作小组申请复议,工作小组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对确有问题的进行严肃处理、公布处理结果并报教务处备案。

8.学院严格按照学校下达的推免生指标,根据公示无异议的综合成绩排名,择优确定推免生初选名单。

9.推免生初选名单经学院工作小组组长签字,学院党委审核盖章后,连同相关工作资料报教务处,并在学院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四、综合成绩计算方法:

推免生综合成绩=学业成绩+特殊学术专长加分

1.学业成绩

学业成绩=截至第六学期期末申请学生已修读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GPA)

平均学分绩点(GPA)=每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修课程学分之和

每门课程学分绩点=该门课程学分*[4-3*(100-百分制成绩)^2/1600]

纳入推免生学业成绩计算的课程不含通识教育选修课。课程成绩均按初修成绩计算,成绩以教务处提供的成绩单为准。成绩单中标注为“合格”的课程,该课程的学分绩点为3.25

2.特殊学术专长加分计算办法完全按照《天津财经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3.申请学生在校期间参军入伍服兵役、参加志愿服务、到国际组织实习等情况,经学工部确认,同等条件下给与优先考虑。

五、名额分配

全院推免名额根据学校下达的指标在五个专业中均衡分配。在指标大于等于5个的情况下,具体分配以综合成绩为依据,原则上每个专业申报学生中综合成绩排名第一学生自动获得推荐资格,剩余指标根据学分绩点,由高到低排序,在五个专业全部申请者中按照专业大类进行统筹安排。在指标不足5个的情况下,由推免工作小组根据学校文件精神,按照学分绩点和专业综合情况决定名额分配。

六、学生应注意的其他事宜

1.教务处将经公示无异议的学生名单报送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将推免生名单报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进行审核后上报教育部备案。最终推免生名单以全国统一的“推免服务系统”备案信息为准。

2.获得推免生资格的学生,须按照国家招考研究生的要求进行网上志愿填报,及时接受并确认招生单位的复试及待录取通知,未履行该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推荐资格。

3.已获得推免生资格,不得再报名参加统考,否则取消其推免生资格,列为统考生。

4.推免生在毕业前受到纪律处分、出现不及格课程、有学术不端行为或在研究生入学前未取得学士学位或本科毕业证书者,取消其推免生资格。

5.对在推免过程中弄虚作假,有论文抄袭、虚报获奖或科研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行为的学生,一经查实,取消推免生资格,已入学的,应当取消学籍,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按规定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并按学生管理规定严肃处理。对已录取者,取消录取资格和学籍,由推荐单位按学生管理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6.其他未尽事宜以学校文件、通知为准。



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

2021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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