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指出:“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体系,完善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再分配调节机制,支持发展公益慈善事业”。这是继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国家“十四五”规划、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二十大之后,又一次明确和强调第三次分配和公益慈善事业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三次分配”的概念最早由厉以宁先生在 20 世纪 90 年代初提出,他认为,通过市场实现的收入分配是初次分配,政府进行干涉调节的是再分配,而出于个人意愿将自己的资源与财富无偿捐赠则是第三次分配。第三次分配的社会调节机制能够比较有效地弥补初次分配与再分配的不足,对于缩小城乡差距、区域差距、缓解相对贫困、推进共同富裕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次分配的核心要义,是通过公益慈善事业的渠道对社会资源予以更合理的调节和配给。不同于第一和第二次分配,第三次分配的主体是广义的公益慈善组织(而非市场或政府),主要内涵是公益慈善事业。基于第三次分配的这一根本属性,可以说,我国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进程,决定了我国第三次分配的发展进程。因此,大力推动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是逐步实现第三次分配任务目标的根本途径。
我国的公益慈善事业源远流长,随着时代进步不断发展。改革开放后,特别是2008年“汶川大地震”之后,我国公益慈善事业出现蓬勃发展的势头。为实现党中央制定的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逐步推进我国公益慈善事业和第三次分配,应从以下方面着手进一步发展完善:
一、优化公益慈善事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
2016年我国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后,中央和地方陆续出台了400余份配套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但是我国公益慈善事业法治建设总体滞后的现实状况依然存在。第一,针对蓬勃发展的新型慈善模式(如互联网慈善),完善法律法规对其提供足够的支持和规范;第二,加大慈善捐助和志愿服务的政策激励措施,特别是税收激励制度以及社会信用体制对志愿服务的激励措施等;第三,政府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需形成有效合力,加强多部门相互配合,让政策真正落地,保障慈善资源的有效利用;第四,完善公益慈善事业相关人才建设的配套政策。从事公益慈善事业不仅需要情怀,也需要“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配套人才政策;第五,监管政策要不断与时俱进地“扎紧篱笆”,激励先进、惩治乱象。
二、大力营造“人人向善”的社会氛围
虽然我国的慈善捐赠总额逐年上升,在2020年突破2000亿元人民币大关,但其仅占全国GDP总量的0.21%。个人捐赠是我国慈善事业发展中的一个短板。从过往的历史来看,在我国捐赠总额中,个人捐赠所占的比例只占到20%—25%,远小于企业捐赠。因此,应在全社会层面广泛开展公益慈善教育,营造浓厚的公益慈善社会文化,让人民群众心甘情愿、理直气壮的参与到公益慈善事业中来。
三、大力加强公益慈善组织建设
我国公益慈善组织经过数十年发展,已有长足发展。但无论从组织数量、机制建设、组织管理、筹款能力、人才建设、慈善项目运营、内部监督以及可持续发展方面,都存在明显的不足。在推进共同富裕建设的今天,慈善组织所扮演的角色是第三次分配的主阵地和主渠道,大力加强公益慈善组织建设势在必行。
一要搭建慈善协同治理和数字治理体系。对慈善组织开展常态化赋能,为各种情况下(如新冠疫情的紧急状态)的慈善工作夯实基础,做好能力储备,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组织运营透明度;二是强化多元化的激励奖励。物质激励、名誉激励、情绪价值激励一个都不能少;三是全方位提升慈善效率,从强化管理入手,创新工作方式,让善款以最合适的方式、在最合适的时机、用在最合适的地方,避免浪费、杜绝腐败。
四、严格区分公益慈善活动与市场经济活动
在我国的公益慈善实践中,不断出现以公益慈善为名的营利性市场行为。这类行为严重损害了公益慈善活动的纯粹性,损害了公益慈善事业的公信力,在社会上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因此,要严格区分公益慈善活动与市场经济活动。
与此同时,一些慈善活动难以避免的与市场主体发生各种关联,甚至一些慈善组织也会有合法的经营盈利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要高度警惕公益慈善事业的“过度市场化”,避免造成“慈善商业化”或“商业化慈善”;另一方面,严格规范二者行为边界,加强监管,让以道德力量主导的公益慈善组织在与市场合作中掌握主动权和控制权,避免爱心善举被市场的逐利本质侵蚀,从而引发慈善错位、公益失灵问题。
五、积极回应互联网时代的公益命题
随着我国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公益慈善事业也面临着互联网时代的全新命题,需要我们积极面对。当前,我国互联网新型公益慈善发展十分迅速。作为新生事物,在极大的推动慈善事业的同时,互联网慈善也暴露了一些亟待研究和解决的新问题。最为典型的案例,就是以“水滴筹”为代表的互联网慈善平台,利用法律漏洞大量攫取经济利益,严重透支人民群众的慈善热情。针对这类新生慈善模式,要大力推进法治建设,设置好新型慈善行为的合法边界,维护好捐助者、受助者及平台的合法权益,提升相关监管水平,让各种新型慈善行为始终不离公益慈善的初心本义,为人民造福,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做出应有的贡献。
作者:李晓非,天津财经大学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社会保障系教师,硕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