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第三十条和《天津财经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津财大发[2017]99号)第二十五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经学校校长办公会会议研究决定,现依法依规给予以下1名退学处理并注销学籍。
学生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办)提出书面申诉,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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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关于给予杜昊退学处理并注销学籍的决定
天津财经大学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
2023年11月9日